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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 内部机构 │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10: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现就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三)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产业。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在确保有效监督指导的同时,基金机构设置尽可能精简,提高效率。

    ——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授权,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注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人职责。通过合理设计基金设立方案及财政出资让利措施、选好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的作用。

    二、合理运用政府投资基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

    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应当针对宏观经济及产业发展的特定问题,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明确基金定位、合理控制规模,规范有序推进。

    (一)精准定位、聚焦重点。公共财政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支持产业,限定于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具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定支持领域。推动产业发展方面,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各地应当结合上述定位,以及国家、地方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聚焦作用的特定领域。

    (二)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资金、技术和市场相融合。对集成电路等战略主导产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可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三)加强引导、有序推进。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对政府投资基金注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同时,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结合产业发展阶段性特点和要求,适时调整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领域;对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及时退出。

    三、规范设立运作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以实现基金良性运营。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依法依规推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一)设立市场化的基金实体。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定位、社会出资人意愿等,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政府投资基金;已设立事业单位形式基金的应当积极向企业转制,不能转制的应当选聘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多元化的出资结构。结合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优化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各方出资合理制衡,促进协同发展。结合财力可能、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确定财政资金注资上限,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及基金投资进度等分期到位。

    (三)坚持专业化投资运营。财政资金注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通过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为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可适当布局产业上下游环节。

    (四)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财政出资原则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考虑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四、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促进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一)深入研究基金设立方案。确需设立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主动研究设立方案,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明确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等问题,同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政策及投向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明确引导基金投资结构、中长期目标等,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选定绩优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选择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预设好前置条件,确保专注管理。同时,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确定合理的管理费和绩效奖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对引导基金认缴出资、将对其绩效评价与管理费等挂钩等,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合理确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着眼政策目标,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四)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财政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签订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明晰各方责权利;同时,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

    (五)适时进行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控股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基金支持产业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财政资金注资但不控股的基金,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公共性原则对财政出资进行考核评价。

    五、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财政资金新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推进。已注资的基金如具备条件,应当在出资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调整完善运作机制。财政部门应对所注资基金加强统筹,完善机制,营造良好环境,促使更好发挥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一)加强统筹合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注资的投向相近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加强合作,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同时,财政资金也可参股一些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二)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建立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的统计分析、考核评价、董事及监事委派、风险控制等体系。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推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强化政策支撑。对符合国有股转持豁免、税收减免等规定的基金,要用足用好政策。同时,积极研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关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链相关的国有企业对基金出资。

    (四)完善支持方式。按照财税改革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及科技优势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保险补偿、PPP、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支持方式,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支持产业发展,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财政部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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